结婚登记
2016-09-21 14:12:32

办理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申请条件

      (一)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 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 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 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 双方自愿结婚;

(七) 当事人提交3张2寸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

(八) 当事人持有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薄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常住户口薄丢失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